【问题分析】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两年多以来,在市人大的监督推动下,在全体上海市民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海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持续稳中向好。与2019年相比,2021年,上海的干垃圾处置量14809吨/日,下降27.7%,湿垃圾分出量9667吨/日,增长77%,可回收物回收量6439吨/日,增长1.4倍,有害垃圾分出量2吨/日,增长14.6倍;二是居民垃圾分类习惯已经基本养成。在新民晚报开展的垃圾分类工作满意度评价中,全市共有14.32万市民参与,其中93%以上的市民对垃圾分类给出“五星好评”,98%以上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表示满意。全市居住区和单位分类达标率双双达到95%。但上海要巩固生活垃圾分类成效,使垃圾分类成为市民群众日常自觉行为,保持垃圾分类的常态长效,还需解决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针对个人不按规定乱扔垃圾的行为处罚纠偏不够。《条例》实施以来,城管执法部门积极开展执法行动,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案件达到3.4万余起,但从处罚对象看,大多以企事业单位为主,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较少,多数仅向违法对象发放告知整改单,之后较少持续跟踪监管并予以处罚。个人违法成本较低,易引发“破窗效应”。目前垃圾分类虽然总体成效显著,但居住区垃圾投放点非投放时段“小包垃圾”乱扔、公共场所垃圾混投等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全市垃圾分类工作保持常态长效,可能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影响市民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的养成并成为自觉行动,垃圾分类成效不能长久保持,甚至不分类的现象会回潮。
二、物业公司管理责任人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做好小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工作。垃圾分类推行初期,部分居住区物业公司未落实定时定点投放点放桶、撤桶和投放点环境清理等职责,部分街镇为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并快速达到效果,通过由街镇统一采购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放桶、撤桶和投放点环境清理等工作,同时负责非定时定点时段小包垃圾清理。随着垃圾分类的常态化转型,垃圾分类专项列支费用减少,第三方服务公司的退出,这些问题快速反弹。《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管理责任人(小区主要是物业公司)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镇举报,但很多物业并没有执行。这些环节物业的缺位既增加了街镇的财政负担,也不利于执法部门进行针对性的执法检查。
【对策建议】
一、加强针对个人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一是将垃圾分类执法向小区延伸,加强对不履行分类义务、在垃圾非投放时段、非投放点乱扔小包垃圾且屡教不改的人员实施处罚。二是在浦东新区试点推进生活垃圾领域非现场执法,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通过与社区的视频、音频监控记录共享,解决生活垃圾领域取证难、违法证件固定难等问题。三是修订调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中对于6个月内发生同一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认定为拒不改正的期限,对发现同一主体违法行为3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可以予以处罚。
二、加大对物业企业的考核监管力度。一是将居住区的垃圾分类成效与物业企业的考核、评奖,特别是与各区、各街镇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的补贴资金等挂钩,充分调动物业企业积极性,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二是将《条例》规定的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有关要求纳入到《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要求。三是强化对物业企业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垃圾分类不达标或不合格的小区物业,计入相关物业管理项目评议内容,并进行行业通报直至取消政府财政性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