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一、背景
近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央和市委就持续加强基层治理、巩固基层政权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其中,为街道办事处赋权增能、增加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能,是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2021年1月,全国人大修改《行政处罚法》,立法明确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处罚权,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增加相关内容:“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下,全国人大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也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能相关内容。
二、现状和问题
据了解,目前街道首批下沉行政执法项目400余件。根据本人联系的街道样本数据,目前综合执法队伍在编36人,2021年度案件办理总量487件(一般程序385件,简易程序102件)。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专业执法项目下沉缺乏有效培训和专业支撑。街道的执法事项由法律法规等授权下沉,大部分是原城管执法项目,也有越来越多的事项是其他部门新授权下沉。街道综合执法队主要由原城管中队执法队员组成,对原本城管执法事项比较熟悉,但是对于新下沉的其他部门执法项目缺乏经验,而此类项目原执法单位既没有人员下沉也缺乏专业培训。很多执法项目所涉具体事项还存在许多历史问题,客观难度较大。
二是街道缺乏执法案件审核机制。执法案件原由区城管执法局法制部门审核,下沉后执法案件由各街道审核。由于下沉前期试运行时间不够充分,且承担街道法制审核的街道司法所原本和城管执法交集不多,体制又属区司法行政系统,造成对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的审核和培训达不到法制部门的功能。
三是街道办事处尚缺乏执法主体意识。街道综合执法队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执法的法律主体。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应该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意识,班子成员要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具备管理指导行政执法的能力,更好地承担相关职责。
四是执法人员缺乏跨部门交流和培养机制。执法人员在街道层面交流培养使用的范围比较局限,专业培养的环境也比较受限制。希望完善综合执法队与街道各部门间、与其他街道综合执法队、与区行政职能部门等单位间人员正常交流培养的相关机制体制,以利于规避潜在廉政风险,多岗位锻炼干部,提高专业培养力度,促进专业型、复合型人才成长。
【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工作质量,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维护息息相关。每个行政执法个案,都直接面对具体行政相对人,都直接反映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水平和形象。而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是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决定因素。
街道办事处新增行政执法职责,面临执法事项面多量广、执法难度高、执法专业能力弱、执法人手少、执法经验缺乏的困难,压力和挑战很大。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能改革的指导和关注。通过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队伍建设、执法监督,系统性、持续性地帮助街道办事处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避免一放了之、一沉了之,真正把改革落到实处、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和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进行统一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局协调推进,逐步统一完善街道各类执法事项的执法标准和审核基准。
二是部门下沉新的执法事项前,需广泛征询街道意见,认真调研评估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能力,理清历史遗留问题,增加执法人财物等执法资源的落实,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街道层面城运中心、城建中心与综合执法队之间的融合机制,完善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衔接。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站在法治人才专业队伍培养的角度,从区级层面统筹考虑,做好执法队伍长期系统培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