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1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陆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制定‘城管非现场执法’行政规章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不足,提升执法办案质效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数字化转型、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近年来,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在街面秩序、工地监管、垃圾分类等方面积极拓展非现场执法场景应用,推动执法流程再造,助力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努力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2022年,全市城管执法系统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共办理案件4166件。市民群众对街面秩序和工地环境改善的感受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加强建章立制。2020年,市城管执法局在虹口,杨浦、徐汇等6个区非现场执法工作试点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为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的事前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流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城管执法局对试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现场执法适用范围和原则、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非现场执法流程规范、当事人权利保障等规定。
(二)深化探索实践。鼓励支持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非现场执法工作探索实践,指导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权浦东立法的契机,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非现场执法实践试行期间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化下来,制订出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为城市管理领域实施非现场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对跨门经营等首批五项违法行为推行非现场执法,归集全区沿街商户信息4.9万余条,接入3000多路交警卡口,首创移动智能车巡,开发非现场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和微信公众号执法小程序,实现了智能发现、线上整改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罚款缴纳的全过程、全流程闭环,建立了完整规范的非现场执法新模式。
(三)推动执法流程再造。指导推动各区城管执法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方式,实现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的全过程、全流程、非接触执法。开发随申办APP应用场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进行线上身份确认和法律文书送达;开发非现场执法模块,完成违法行为前端智能发现后线上查处的各环节流转。部分区局开设“城管违法查处”政务邮箱用于各类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本市城管执法部门非现场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各区非现场执法工作进展不平衡。受限于信息化经费不足、配套基础设备薄弱、资源共享不畅、系统互通互联障碍等原因,部分区城管执法部门暂时无法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的非现场执法。
二是非现场执法规范性有待加强。在非现场执法实践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公示、电子证据审核、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等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是支撑非现场执法的法律位阶尚需提升。目前本市仅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为浦东城管非现场执法提供了特别法规支撑,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为非现场执法的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政府规章推广非现场执法,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加强非现场执法工作宣传等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启示。下阶段,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完善非现场执法工作体系,提升执法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进一步加强非现场执法公示力度。明确在开展非现场执法前,应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和区城管执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告知公众非现场执法事项、非现场执法区域以及固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移动设备的监控区域。实现固定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二)进一步加快场景开发和设备自建共享。一是积极开发跨门经营、占道设摊、生活垃圾分类等非现场执法应用场景,借助AI智能算法自动识别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二是主动对接区大数据中心“一网统管”平台,以自建与共享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各类视频监控设施在智能发现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实现街面、工地秩序远程“云巡查”、违法行为实时预警等功能,提升动态监管和处置效率。
(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权益。一是坚持教育整改为先,对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初次违法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防止“不纠而罚”“以罚代管”现象发生。二是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充分便利条件,对于提出线下陈述申辩的当事人,设置工作窗口,进行现场接待。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纳。
以上是对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十分感谢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持续研究非现场执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条件成熟时推动非现场执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相关立法项目的准备工作,为城管执法部门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衷心希望您今后继续给予我们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