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对虹口区李莹晖等16名代表针对居民擅自变动住宅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问题 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6-00016 | 印发日期 | 2026-03-24 |
| 文号 | 沪城管执〔2026〕10号 | 体裁 | 其它 |
公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沪城管执〔2026〕10号
关于对虹口区李莹晖等16名代表针对居民擅自变动住宅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问题
建议的答复
李莹晖代表:
2026年2月底,我局收到市府办公厅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市级部门解决好区“两会”上代表委员反映的市层面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对照下发内容,涉及我局的是虹口区李莹晖等16名代表针对居民擅自变动住宅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问题的代表建议。要求我局解决的是“完善法规,明确“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法律定义与判定标准;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探索简便取证方法,强化行刑衔接机制。”经研究,现将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完善法规,明确“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法律定义与判定标准”。
当前城管执法部门主要依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的直接依据来自于上位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具体定义和判定标准,依据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综上所述,“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法律定义与判定标准虽然在地方性法规中未作明确,但是在上位法和部门规章中都有明确说明。
二、关于建议中“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探索简便取证方法,强化行刑衔接机制。”
我们一贯注重在执法中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具体体现在:市住建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对于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建立了管执联动机制。市住建部门下辖的住建热线会定期分析投诉情况,对于涉及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纠纷调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问题线索,会及时进行案件的移送,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同样的,对城管部门查实存在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装修企业,也会抄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只要是属于会员企业的,还将由行业协会落实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由行业协会开除会籍。
我们深知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涉及市民生活的公共安全。2023年,我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部门职责,对发现违法行为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为基层执法提供制度保障。积极探索简便高效的取证方法,进一步提升办案效能。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对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且主动配合整改的案件,经当事人书面提出,适当简化流程依法办理。对进入现场取证、整改恢复存在困难的,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与社区民警共同开展取证检测、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提升执法的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