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已至,高温之下,空调是居家消暑的良器。但是,有人却只顾“自享其凉”,空调外机的安装摆放太“任性”,不但影响美观,还引发诸多问题。
前不久,嘉定区马陆城管中队接到居民的投诉,称嘉定区茂华路某小区居民的空调外机未安装在小区指定位置,导致侵扰隔壁居民,严重影响了相邻方的生活,希望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并督促整改。

接报后,嘉定区马陆城管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发现上述地址每一层户外都有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但该户空调外机“背墙而坐”,背西向东,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正对相对方房屋外墙,一旁还有相对方的窗户。一经启动,噪音穿墙而过,不绝于耳,严重影响相邻方的日常生活,显然不符安装规定。
嘉定区马陆城管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居委相关部门、物业、投诉人、当事人召开协调会,告知当事人空调设备安装要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空调设备安装还有规定?”当事人表示事前确实不知道。经协调,在征得相邻方的理解和同意后,确定了合理安全的移机位置,当事人承诺会尽快整改。
5月30日下午,嘉定区马陆城管执法人员前去复查,发现上述地址空调外机已按规定落实整改到位,邻里矛盾也迎刃而解。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市府令79号)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