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广告勿任性——闵行虹桥城管中队开展流动车体广告专项整治
发布日期:2021-09-09 字号: [     ]


为有效规范对车身擅自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行为,优化镇辖区内环境, 近期,闵行区虹桥城管执法中队,协同交警总队高架支队、区交通执法队,针对货运车涉嫌利用车身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在整治过程中,城管中队及交警高架支队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普法教育。经核查,车辆系车主个人所有,因业主发展需要,其利用车辆车身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中队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谈话通知书,将依法对相关车主进行行政处罚。

 

在车辆上粘贴广告,不仅影响市容、造成视觉污染,还会严重干扰正常交通秩序。经过一系列的普法执法,当事人自觉拆除了户外广告,并承诺今后不在车辆上张贴广告宣传。每天穿梭往返于街区的车辆本是城市流动的风景线,但周身粘有印刷简单、形式简陋广告更像是城市流动“牛皮癣”。

 

下阶段,虹桥城管执法中队将持续协同交警总队高架支队开展专项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和巡查范围。一是快速发现。通过道路巡查及时发现路段上有流动车体广告的现象及时对车主进行教育和劝导,指出其违章行为及危害,并提醒车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清除流动车体广告。二是源头治理。根据流动车体广告提示的内容及时查找设置广告的店主,并主动上门与之联系,在教育劝导的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设置车载流动广告行为。做到车身环境整治检查常态化、持续化。

 

【普法小知识】

 

违法行为名称: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的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它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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