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城管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如何出炉的?一起来看看→
发布日期:2022-08-30 字号: [     ]


城管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如何出炉的?


在城管执法部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出“我究竟违反了什么法”“要罚多少钱”“为什么要这样处罚”“你们的处罚决定合不合理”等疑问。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件案例一起来看看,一个城管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如何作出的……


案情简介


近日,奉贤区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浦卫公路奉浦大道南侧200米处时,发现有一辆蓝色重型自卸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车辆满载建筑垃圾。经查,该行为系唐某所为,且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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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意见    


案件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提出了拟办意见:当事人唐某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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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由于拟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属较大数额罚款需执行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需进行法制审核。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部门会商


 8月15日,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围绕该起案件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区城管执法局法制科、庄行镇司法所相关同志参加会商讨论审核。


会议还特别邀请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吴亮副教授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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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各与会人员就案件的证据收集、违法主体认定、办理程序、法律及自由裁量依据适用等要素进行分析研讨。


华东理工大学吴亮副教授从法理角度对案件的调查、勘验、认定和处罚全过程进行了系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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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罚款数额符合自由裁量标准”。会议同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实意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单位的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了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力促进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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