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租房屋需规范 违法必追究
发布日期:2023-02-02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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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奉贤城管大居中队接到市民投诉称一小区某户房屋存在隔断且晚上声音响,疑似有群租现象。

  


执法人员调取房东信息并联系,发现该房屋存在二房东转租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二房东同时查阅人口居住信息,并上门对现场人员进行比对,发现租客人数未超标,但是存在多处隔断与阳台改建的行为。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予以整改,最终二房东拆除隔断同时将阳台改建处予以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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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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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进行了拆除!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也可以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或者住房租赁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友情提示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您和其他业主的安全,望大家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合法、合规。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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