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户跨门经营占用公共车位 城管执法为民解忧
发布日期: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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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车位

却被人用叉车占用了


对于这种不文明的行为

就应该依法进行处罚


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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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私家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随之带来的停车难问题也越来越凸显。近日,奉贤区柘林镇综合执法队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在辖区某道路边上,原本用于缓解小区停车问题的公共停车位长时间被商户的叉车占用停放,存在跨门经营,无法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希望城管部门及时处理。


调查取证


接报后,根据市民反映情况,柘林中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处商户确实存在跨门经营违法行为。该商户主要经营叉车租赁和买卖,其在商铺门前和附近公共车位上停放了七八辆叉车,部分叉车已损坏严重、车轮都已卸下。经询问和现场指认,该商户承认叉车是其所有,为经营便利故停放在公共车位上。执法人员对跨门经营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该商户进行了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其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道路两侧的商户,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强调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私自占用,责令该商户限期整改,清除公共停车位上的叉车,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将对其进一步依法处理。


执法成效


目前,所有停在公共车位上的叉车都已被清理干净,停车位公共资源得到了解放。个别商户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擅自占用公共资源,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希望广大商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侵占公共资源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城市良好的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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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的公共停车位是公共资源


并不是说


停车位在谁家门口就归谁家所有


法条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来源:奉贤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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