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履职尽责促发展 依法免责显温情——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案
发布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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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山区城管执法局接投诉件,反映“安居客”平台上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业主频频接到骚扰电话。


经查,房源信息是某房地产经济公司员工虞某为增加流量吸引客户,在未经业主授权委托的前提下,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其违法行为属实。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经复查,违法行为人已删除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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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考虑到违法行为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按要求及时改正,宝山区城管执法局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启示 ·


· 人性化免罚注重案情实际。


《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具体应用时,应严格遵守其适用条件:一是首次被发现,在案件系统内未发现当事人因此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柔性化执法保障营商环境。


“免罚清单”绝不意味着“不作为”,它倡导的是“教育为先、公开透明、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环境。“免罚清单”精细地划分了违法行为后,更有利于执法队员提高执法效能,也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普法小课堂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来源:宝山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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