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莫钻空子,随意张贴、喷涂、 散发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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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奉贤区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柘林镇浦卫公路展公路东北200米处时,在该处发现一张A4纸大小的广告,内容为“租房。。。。。。某先生 某某号码 ”该广告黑色字体。执法队员环顾四周,未发现张贴人员,也未发现相同内容的广告。之后,承办人员致电某某号码使用者限期要求其清除柘林镇区域内所有相同内容的广告。在规定期限后执法队员进行整改验收,发现广告尚未清除,整改验收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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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成效及示范点


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部分企业和群众为图方便,常常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上张贴悬挂招工、出租房屋等宣传信息。在大家的认识中,张贴小广告是“小事一桩”,事实上小广告不仅破坏市容环境,更为关键的事,小广告私自张贴未经审核批准,其发布的信息还掺杂着许多虚假诈骗信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希望通过本次“以案释法”让企业和群众引导群众在正规渠道发布信息,莫钻空子,爱护城市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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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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