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春风十里添新绿,城管普法治“毁绿”
发布日期:2023-03-20


前言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又是一年春好处,植树造绿正当时。然而,有些不经意的行为,却损坏了这春意中的一抹绿,让郁郁葱葱的绿化蒙上了一层“阴影”……


侵占绿地铺设地砖


近期,嘉定区江桥镇爱特路一沿街商铺为了进出方便,竟在门前绿化带内铺设了数块地砖,造成地砖下的绿化斑驳秃废。原以为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没想到却是违法行为。事件最后,嘉定区江桥镇城管中队责令该商铺负责人恢复原状并处以绿化补偿标准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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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绿化养护野蛮修剪


小区物业聘请养护单位进行绿化养护时,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过度修剪甚至是乱砍乱伐对树木造成不可逆伤害的行为更不可取。日前,这种让花草树木“很受伤”的行为偏偏就发生了。江桥镇某小区内,绿化养护公司在进行常规养护工作时,养护作业人员竟然野蛮地将4棵木芙蓉一砍到底,只留下10余公分高的根部。执法人员在现场测量认定后约谈小区物业及涉事养护单位负责人了解还原事件经过,最后依法对该养护公司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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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测量受损树木根部直径


法条链接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小编说


每一棵种下的树苗,都是一份对自然的承诺。植树节过后,让绿色生机再多蔓延几步。让爱绿、植绿、护绿变成一种习惯,共同构筑一道守护绿水青山、共建和谐法治的“法治绿盾”。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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