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居住房屋群租?不允许!
发布日期:2023-03-23


近日,杨浦区殷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热线平台工单,反映在殷行路某小区内的一处房屋存在群租现象。执法人员至现场核实,发现该地址房屋的房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其中,客厅实际使用面积为11.1平方米,放置有两张高低床共四个床位;南侧房间内放置有三张高低床共六个床位。上述五张高低床上均放置有被褥等睡具。执法人员对居住人员现场询问得知,该处共居住有10人,系某饭店老板为他们租借,作为职工宿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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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入调查,该地址房屋产权人系上海某实业公司,该公司将房屋租借给刘某,而刘某则将该房屋租借给某饭店作为职工宿舍。因刘某与该饭店负责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协议,且其也知晓该处房屋将用于职工宿舍,故执法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刘某认识到群租系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最终对刘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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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逐步复苏,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市区房屋租赁价格较高,不少人员通过拼租来减少居住成本,极易形成群租现象。2023年2月1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对于群租行为的管控更加严格,城管执法部门将加强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市场。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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