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徐汇城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行为
发布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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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1日,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房地产经纪企业(房产中介公司)的日常巡查中发现,上海某公司第二分公司正在营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显示有房地产经纪项目,但现场未能出示《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月取得了营业执照,其公司负责人肖某认为总公司已经办理过机构备案证书,其为地区分公司,因此未去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执法人员对肖某进行普法后,责令该公司限期补办机构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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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上海某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补办机构备案证书。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试行)》的规定,向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决定。上海某公司第二分公司按照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办理了《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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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来源:徐汇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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