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三省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框架协议
发布日期:2023-04-04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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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战略部署要求,不断深化长三角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打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新高地。根据三省一市共同签订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经沟通协商,就长三角三省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达成本框架协议。


一、协作组织  


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组成单位构成,强化三省一市牵头单位统筹协调,深化成员单位协作联动,建立实行省(市)、市(区)、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四级协作构架”。四级单位之间以平级单位协作为主;需要进行跨级协作的,由上级单位研究确定并协调沟通。


三省一市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成员单位扎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市)协作工作推进;指导推动成员单位重点聚焦党建引领、执法保障、案件查处、联合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服务等“六大协作内容”,建立协作互动、学习交流、信息共享、专家智库、宣传引导、成效评估等“六项协作机制”。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单位统一部署,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协作紧密、互动高效的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


二、协作内容  


在重点聚焦“六大协作内容”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等,因地制宜拓展协作内容。


(一)党建引领协作。


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论述摘编》和关于城市管理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执法协作党建引领作用,切实增强党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党务业务服务“三务”深度融合发展,在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培育出一批事迹过硬的“党建引领执法协作示范点”。


(二)执法保障协作。


推动执法装备更新。重点围绕执法装备的迭代更新、维护使用等,加强执法装备配备,组织开展执法装备展览、实操比武、技能演示等学习交流活动,提升新装备驾驭能力。共同编写装备实操使用指南手册,逐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执法装备高标准配备、规范化使用。


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探讨制定立案条件、执法程序、文书格式、立据标准、处罚判定、指导监督和操作规程,逐步建立标准趋同的执法与服务保障体系。


共同保障重大行动任务。坚持区域“一盘棋”统筹调度,弘扬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的作风,在执法协作清单内开展跨区域协作,延伸执法协作服务半径,着眼所需、尽其所能、尽力而为,强化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宁杭经济带”“上海进博会”“江苏发展大会”,浙江“杭州亚(残)运会”、“国际互联网大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安徽“世界制造业大会”“第十四届中国(合肥)国际园林博览会”等重大行动任务,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对接、同衔接。推进联勤联动联治组织实施,以更快更严更实更细的举措,积极为区域协作提供制度输出和经验借鉴,全力以赴支援国家部署赋予长三角的重大保障行动任务。


(三)案件查处协作。


优化案件协作管理。遵循“谁先予立案,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加强跨省流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执法协作中发现有违法线索的,及时通报核查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各设区市级成员单位应及时将移送、接受或者协作办理的案件分别报省级主管单位备案,推动立案、办案、结案等问题的协调解决。


强化案件信息流转。在执法协作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毗邻区成员单位。受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予以立案,并将处理、查处、结案情况通报移送方。


加强协作案件查处。在执法协作中因案情涉及其他区域管辖,需协助调查取证的,可委托管辖区协作方完成。受委托方予以支援调查取证,按时书面回复情况。遇有案件告知、处理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材料无法送达的,可委托协作方予以送达,将送达情况回复委托方。


(四)联合执法协作。


增强执法协作质效。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照行政赋权职责,联合协同执法,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求大同、促融合、补短板,整顿规范城市管理运营秩序,推进行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根据协作机制安排,坚持对涉及面广量大、矛盾成因复杂的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震慑态势。遇到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的,由所在辖区协作方负责牵头协调。对已经发生的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协作方,配合执行处罚决定,避免违法行为的事态扩大和蔓延。


(五)队伍建设协作。


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轮值召开执法队伍建设经验交流会,共同研究执法队伍建设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规律,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落实,优化执法队伍建设环境,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廉洁务实、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加强辅助人员管理。强化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厘清辅助人员职责、划清辅助工作边界,从严规范辅助管理行为。遵守“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准则,定期召开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研讨会,增强对辅助人员教育、管理和培训,强化考核管理使用制度,完善进出灵活的流动淘汰机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或者违规履职的辅助人员。


(六)执法服务协作。


强化执法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结果导向,加强和改进协作方式方法,深化执法协作诉求,分析通报难点痛点问题,探讨提高效能的举措良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优化执法服务环境,促进执法协作效能提升和工作制度创新发展。


推行首违不罚。研究确定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制定首违免罚清单事项,综合运用教育整改、告知承诺等执法方式,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运行秩序。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执法监管力度和服务温度。


回应百姓关切。畅通与群众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开展联合行动、联动执法协作行动,规范治理渣土跨界运输倾倒、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背街小巷、房前屋后等环境问题,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身边事,让百姓生活得更安心、更舒心、更有获得感。


三、协作机制  


以“六项协作机制”为基础,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能常态、信息能共享、技术能支撑、成效能评估、氛围能浓厚,高位高效推动政策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不断开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协作互动机制。长三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会议由三省一市牵头单位轮流承办,按序列顺延;会议主题由承办方提出设想或议题,征求意见后确定。出台文件,在共同商议审定的基础上共同发布。四级成员单位之间召开执法协作会议或者制定文件,由协作双方或多方商定后召开或发布,并向三省一市牵头单位报备。


(二)学习交流机制。按照“互补优势、互享资源、互利合作、互学共赢”原则,建立互派专业技术人员、执法管理人员、党政行管人员跨区域跟班锻炼、技能补差、培训交流,带动、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共发展、共提升、共成长。


(三)信用联惩机制。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汇聚共享,借助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设相关运用场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区域、重点合作领域跨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专家智库机制。聚焦制约执法协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主动与所辖地区高校教授、学者律师、机关专家等建立联系,建立“百人”专家智库。坚持为其所用理念,共享区域专家智库机制资源,定期在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面对面座谈,交流研究成果,为执法协作重难点问题献计策。


(五)宣传引导机制。坚持党管意识形态,把牢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导向,用真情实感讲好城管故事,全面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不断推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具有亲和力、感染力、影响力的服务典型,为执法协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对负面舆情,跟进辨析批驳,有效化解舆论热点,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奏出最强音。


(六)成效评估机制。贯彻改革创新精神,围绕落实框架文件、服务保障项目、开展专项行动等工作,对协作实践进行评估,查找协作不足,补实协作发展短板,提升执法协作能力,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


四、协议签署及生效


三省一市牵头单位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三省一市各执一份。自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表签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表签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表签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表签字:


2023年3月30日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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