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松江城管严格规范店招店牌用字
发布日期:2023-04-20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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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松江城管车墩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北松公路时,发现沿街一家广告公司的店招上使用了繁体字。队员随即进店作了询问检查,在确认该店招上的繁体字为印刷体,并非手书字后,向门店负责人说明此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责令其进行整改。


门店负责人表示自己不清楚店招店牌使用繁体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队员现场开展了普法教育,向其宣传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的相关法条及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招牌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执法队员还特别强调,对于承接文字图形设计制作的广告公司从业人员,更应认识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门店负责人当即确定整改方案,将店招改为规范汉字,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承诺将做好员工培训,严格规范用字。执法队员复查时,发现已整改完毕。


执法示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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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贯古今、字载中华,语言文字是中华五千年文明流传下来的瑰宝。规范使用语言文字,从中汲取营养,体现了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的决心。开展规范用字集中执法检查,从源头上纠正不规范使用汉字的行为,提升了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在后续的执法巡查中,中队进一步加大执法辐射面,在辖区内几处商业密集的商圈、路段开展广告店招规范用字集中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以执法检查为切入点,强化宣传引导,做到普法教育与执法行动相结合,提升城管执法实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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