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
公用设施,
不得随意占用。
商户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
不仅违反法规条款,
而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近日,崇明区城桥镇城管中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在某门店外,有人占用人行道设置了一段木质围栏。现场有工人正在木质围栏内的脚手架上进行房屋内外装修装饰作业,内部堆放了较多的装修材料。

执法队员通过对该处门店负责人约谈,得知当事人因店铺装修,便占用人行道设置了围栏,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过现场丈量,该处设置的围挡占用道路面积共计7.99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在执法队员现场宣传教育下,当事人表示会立即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罚。

城管提醒:
如因店铺装修、店招改造等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小课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