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装修惹人烦 虹口城管来解难
发布日期:2024-02-05 字号: [     ]

 

  今年1月,虹口城管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物业投诉,反映虹湾路313弄某室在进行违规装修,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勘验,发现该房屋确实存在违规装饰装修的行为,房屋外墙遭到破坏,且在破坏的过程中由于高空坠物砸伤了楼下的小区工作人员。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房屋的权利人为了实现空间利用的最大化,擅自将厨房的公共烟道拆除。

  此举不仅让楼下的业主心生反感,日常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且造成整栋楼共用的烟道失去排烟效果,严重侵犯了小区的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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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并实施立案查处,依照执法流程,开具法律文书,并约谈当事人。

  起初,当事人承认违规装饰装修的情况属实,但并不愿意配合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整改,当事人宣称自己的装修方案已经向物业报备过,得到物业的同意才开始装修。

  在执法人员的再三询问下,当事人才说出自己只是将图纸交给物业,并没有向物业着重说明自己要破坏烟道和外墙的举动。

  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当事人最终同意对违规装饰装修的行为进行改正。一周后,执法人员依据开具的文书上门进行复查,当事人对于违规装饰装修的行为已经自行进行整改,执法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因虹湾路313弄小区属于动迁房小区,刚刚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此类违规装饰装修的现象非常普遍。

  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装修过程中违规装饰装修的行为,特别是不构成违建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同时,继续加强与物业的管执联动,争取将违规装饰装修的火苗掐灭在萌芽状态,为居民群众营造法治、安全、有序的宜居环境。

  虹城说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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