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不可取 维护环境整洁“有速度”
发布日期:2024-02-05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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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静安城管芷江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民投诉,反映在中华新路某小区内公共绿化带上,有业主正在占用公共部位进行搭建。执法队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响应,联合街道管理办、城运中心、居委、物业赶至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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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检查,执法队员发现,住在一楼的居民用铁栅栏和塑料布将邻近房屋天井的小区绿化带围蔽出了一个独立空间进行使用。小区绿化带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并非业主个人所有,业主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向业主阐明了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分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并依法向业主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在执法队员耐心普法后,当事人表示愿意自行将铁栅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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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等不文明行为直接侵害了所有业主的利益。小区是居民群众的大“家”,维护小区内的美丽整洁,是每位业主的责任。下阶段,芷江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力度,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共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共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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