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户垃圾混投,执法队员上门普法
发布日期:2024-04-03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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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小区有家住户垃圾不分类乱扔,把干垃圾(塑料袋)扔到湿垃圾桶里去了”。

  原来这是3月20日恒丰居委联席网格例会上,某小区楼组长孙阿姨反映上周五(3月15日)发现有一小区居民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行为。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向楼组长孙阿姨了解是否清楚当事人信息,孙阿姨表示,只拍了该住户把塑料袋投放在湿垃圾桶里的照片,塑料袋上有快递单,但是面单地址信息都被涂去。执法人员查看了照片时发现位于面单下侧有条二维码信息完整,当即扫取二维码,显示了收件人的地址。于是我们与居委干部一起前往该处地址进行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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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到现场,该处住户正好在家,我们表明来意,告知其标有该处地址的塑料袋有被混投的行为。该住户表示他们是上周二(3月12日)新搬来的,应该是上家租客所为。居委干部也发现人员登记表上信息有出入。但执法人员在快递袋左上处发现标有了投递日期,即显示3月15日,也就是上周五投递的,与该住户入驻时间吻合。该住户见状不再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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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当场向其进行普法教育:生活垃圾分类已实行多年,大家都已基本养成分类习惯。我们执法队经常开展多样的专题法宣活动,里面都会涉及到垃圾分类普法信息,可以多关注学习。接着,我们从执法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手册》给到当事人进行学习,并告知首次发现以教育为主,若再发现混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队呼吁,做好垃圾分类是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建设我们美丽家园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普法小贴士]

[违反条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法律责任]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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