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奉贤区海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海湾镇通过在小区日常巡查破获了一起损毁绿化的案件。
执法人员于某小区内巡查时,发现有一棵球状景观绿化遭到破坏,部分根系被砍断。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绿化为火棘球,高180厘米,球径140厘米。
通过调阅该小区物业处的监控发现,损坏绿化行为是该小区某住户所为。于是,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上门调查,该住户对此破坏行径供认不讳。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仔细盘查询问事情经过,当事人回忆其当日饮酒后,因路边一灌木曾经在其驾车行驶时阻碍其视线,趁着酒兴将该灌木进行“修剪”,进而造成该景观绿化残缺损毁。
目前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执法人员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其进行了罚款六百六十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法条链接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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