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管理条例细化了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法律后果,为执法落实提供制度性保障,如条例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新规实施当日,崇明城管在前期全覆盖执法检查、多次集中整治和夜查、发放宣传资料等基础上,对全区住宅小区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中,建设镇城管中队开出了全区城管执法系统中首张罚单,受过宣传教育但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当事人承认私拉电线和插座,存在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行为,接受缴纳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表示以后会注意规范充电。
6月3日,城桥镇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在某社区超市门口处发现私拉电线情况,一辆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状态中,当场责令超市店员改正,并对其私拉电线盒插座为充电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执法人员还对辖区多个小区私拉电线违规充电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月1日以来,崇明城管共出动执法人员162人次,检查住宅小区45个次,发现“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15个,共依法立案查处私拉电线飞线充电案件3起。
城管执法部门将以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持续加大宣传警示教育和执法整治力度,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执法巡查,筑牢社区安全防线,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法律小课堂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