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易引发的危害后果。宝山城管始终坚持“宣传+执法”双管齐下,采取有力举措把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关”。
6月3日上午,顾村城管中队开出宝山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首张罚单。执法人员在某一沿街店铺门口发现有电动自行车私拉店铺内的电线和插座进行违规充电,当即找到当事人,其表示是该店铺员工,在这里充电主要是为图方便。
执法人员对其开展了普法教育,并对其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行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缴纳了罚款,表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飞线充电”的安全隐患也有了更深的了解。
各街镇中队不等不靠、迅速行动,聚焦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飞线充电”、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6月3日下午,庙行、吴淞、高境等中队依照《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陆续开出罚单。
庙行城管中队对康陆路某工业园区内一仓库私拉电线违规充电的行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吴淞城管中队对淞滨路某商户飞线充电行为进行了普法宣教,现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境城管中队结合城管进社区工作,对高境一村小区某户居民飞线充电行为当场责令改正,现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日以来,宝山区城管执法系统共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13起。下一步,宝山城管将扛牢压实责任,持续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拔点攻坚行动见实见效。
法规小贴士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