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城管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24-06-05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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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上海市在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奉贤区金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并向违规者开展了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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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上午,金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金中居委和金星村反映,称其辖区内存在飞线充电和室内违规充电情况,村居及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入户宣传无果,希望借助执法力量规范非机动车违规乱象,共同守护辖区居民安全。

  执法队员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小区内飞线充电的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当场处罚;对村内入户充电屡教不改的行为采取立案查处,现场责令当事人将违规在室内充电的非机动车停放在室外,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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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执法行动既是对违规者的警示,也是对新规的有力宣传。金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市民要遵守新规,共同维护非机动车使用秩序和安全。

  下一步,奉贤区金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守住安全和法律的底线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美好的社会!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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