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设置招牌用字,提升城市文化形象
发布日期:2024-06-11 字号: [     ]

 

  中山二路是松江区岳阳街道的一处传统商业街,街道两边林立着风格各异的商铺,因此也有着各类不同风格和样式的店招店牌,招牌的创意设计固然是对店铺的一种宣传方式,但是公共场所的招牌用字应规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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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松江城管岳阳中队的执法队员在中山二路巡查时发现一家服装店的店招仅采用纯英文字母“OU.”的字样,没有使用规范汉字进行标注,执法人员遂进店进行检查,告知店主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的招牌用字规定,店主表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没想到店招只有英文字母是不允许的。于是执法队员对该商户招牌用字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店主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整改。执法人员随后在复查时发现商户已在招牌上用规范汉字标注了“欧点”字样,整改完毕。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按要求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最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共场所的语言文字是一个城市文明层次的体现,岳阳城管中队将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规范检查纳入日常监管的常规工作中,及时发现,及时告知,督促商户及时整改,从源头加强管理,同时强化宣传引导,提升全民树立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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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执法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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