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城管事前规划 严格整治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
发布日期:2024-06-11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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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五月,本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整治方案发布以来,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予以高度重视,提前筹划、合理部署,在6月1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新规实施前,执法队落实完成三方面工作任务:一是在队内召开多次“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专项会议,传递、学习市区最新相关规定和政策,从思想上提高重视,提前进入状态。二是通过一人一居工作,在居民区网格化党建议事会上提示各小区楼组长、居委物业单位在日常工作、巡视中对发现存在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的现象进行及时干预,并立即把相关线索反馈至执法队,做好教育训诫整改工作。另一方面执法队员在居委、社区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宣传海报,利用法宣活动开展一系列相关电动自行车违法充电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三是执法队开展进社区、沿街面的地毯式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行动;联合平安办、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突击夜查整治行动,全覆盖地进行检查、教育和整改落实,对违规充电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除,把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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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一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新修改条例正式实施。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天在位于新闸路沿街店铺巡查时,发现某中介公司门口拖出一块拖线板,上面插着几辆电瓶车正在充电,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店工作人员停止违法充电行为。经查,该店于先前也发生过飞线充电行为,执法人员当时已对其做过教育整改。此次再犯,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执法人员在责令其立即整改后,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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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继续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也在宣传层面进行警示教育,双管齐下,不让侥幸心理引发安全事故。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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