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贤城管西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结了一起违法建筑整治案件,共拆除违法建筑面积350平方米。
案情简介
违法建筑原貌
涉案违法建筑位于西渡街道某厂房内,经查,该违法建筑系厂房产权人所搭建。随后,当事人前来西渡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在办公楼西北侧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并承诺自行拆除。但后续发生的事实却是与其承诺背道而驰,涉案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一波“三折”。
当事人为逃避拆除,费尽心机,先后通过民事纠纷申请查封资产、变更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等手段,企图达到保留该违建的目的,但都因法律体系完善、执法程序严谨而以失败告终。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队员也见招拆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不断用各种理由推脱不出面签收文书,执法队员就在公证处的见证下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最终,当事人眼见一系列“招数”都被执法队员破解,无计可施之下,于今年3月在属地拆违部门的介入下开启了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并于近日拆除完毕。
拆除前后对比
违法建筑整治既是现实形势所需,又关乎长远发展大计,一直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治理难点问题。西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历经“三折”,坚决完成了对违法建筑的拆除,鲜明表达了城管执法对新增违建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提升了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成效。
以案释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