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安装净化设备,避免油烟扰民
发布日期:2024-06-26

 

  近日,普陀城管曹杨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对武宁路沿线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在经营时有油烟产生,执法队员随即对其后厨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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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询问餐饮店负责人,店铺的油烟净化设施在2023年底因损坏被拆除维修了,之后一直没有安装。执法队员随即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规定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

  改正期限届满后,队员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负责人已按规定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并出示了相关合同及检测报告。因其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对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执法队将对辖区内餐饮店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油烟产生单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避免油烟扰民情况发生,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居住幸福感。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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