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入电梯轿厢风险大,快速处置除隐患
发布日期:2024-08-08 字号: [     ]

前言

  携带电动自行车入电梯轿厢不仅危害电梯运行,而且容易引发火灾,危及居民的生命安全。日前,徐汇城管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反映某小区居民擅自携带电瓶车的锂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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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查证,固定证据

  执法人员通过物业调取的监控画面发现,当日8时14分,一名男子携带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进入该小区A号下行电梯,执法人员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画面。后经社区民警协助,认定该男子为该楼28层某住户。

管执联动,推进调查

  当晚18时44分,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社区民警、平安办等部门上门对该户进行宣传教育。检查时,该当事人不在场,其成年家属在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告知成年家属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至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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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执法,教育整改

  当事人至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视频证据,当事人承认当日携带电瓶进入轿厢的行为,但辩称由于自家电瓶车属于老式电瓶车,而地下室电池充电设备缺失,为图方便,所以将电瓶车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宣讲蓄电池入电梯轿厢的危害性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条规定。执法队员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查处,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持续跟进,常态长效

  下一步,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联合辖区物业、居委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与整治执法相结合,联合公安、平安办等部门加强巡查力度,管执联动,即时处置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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