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检查,规范房产市场管理秩序
发布日期:2024-08-26 字号: [     ]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8月12日-15日,崇明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12个楼盘进行了专项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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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检查组人员分别就楼盘相关许可文件、竣工验收证明、资质证书、合同范本、预售许可证等材料进行了检查。同时对部分样板房进行了实地查看,对现场发现的不足当即要求相关企业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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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崇明城管将结合检查情况,与房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约谈工作,不断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并通过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提升执法成效,推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看过来

  处罚事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

  对违反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来源:崇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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