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城管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持有情况展开了专项检查行动。此次行动旨在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维护市民的健康权益。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队员来到了位于鸿兴路的某理发店。经现场核查,该理发店正处于营业状态,然而,当执法队员要求经营者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却遭遇了无法提供的情况。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店铺虽已办理营业执照,但确实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便擅自开始营业。
针对这一违规行为,执法队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该理发店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无证营业行为,并待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业。
次日,该理发店的经营者来到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认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事实,并表示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最终,在执法队员的指导下,经营者成功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还对经营者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科普,强调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取得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切不可忽视。执法队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执法小贴士
管理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处罚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