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奉贤区南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在对某施工工地内部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经营者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形。

经执法队员进一步核实发现,该食堂经营者平时疏于管理且漠视餐饮油烟污染对环境带来的危害,在对该食堂初始改造时,未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导致操作人员在为工地内部人员加工烹饪食物时所产生的餐饮油烟未经任何净化处置直排室外。
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立案处置。当事人在意识到错误行为后,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积极改造,经执法人员后期验收,当事人已经完善相关油烟净化处置设备并正常开启使用,整改符合要求。

下一步,奉贤城管南桥中队将加大对施工工地内部食堂在餐饮油烟排放方面的巡查管控力度,督促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施的定期清洗维护保养,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转,有效防范油烟污染,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升百姓群众生活品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