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对这四类问题严查严打严处严管
发布日期:2024-12-04 字号: [     ]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2日发布消息显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今日发布。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2024〕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构建产消平衡的处置体系

  (一)推动源头减量。在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文件中,增加工程渣土(以下称“土方”)消纳平衡内容,通过提高标高、堆坡造景等方式提升工地回填利用比例,减少土方外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国防动员、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二)提升消纳处置能力。2024年底前,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要编制完成上海市土方消纳专项规划。市规划资源局要出台加强土方消纳管理的规划资源指导意见,指导各区在2024年11月底前落实一批区级消纳场所及暂存中转场所;市规划资源局要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区政府加快研究并落实南汇东滩、横沙新洲等市级土方消纳场所。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开发、交通、公园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及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拓展区域土方消纳空间;针对成片开发地区,要结合地区“七通一平”等方案研究确定地块标高控制要求。各郊区要在2025年底前,实现土方消纳区内平衡,市级重大工程和中心城区的工程项目土方消纳不能实现所在区内平衡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协助有关责任主体统筹市级消纳场所托底消纳。工程泥浆原则上按照“源头干化”要求,就地预处理并以土方形式申报处置;浦东新区要增设一处泥浆干化设施,保障应急干化。市交通委要研究增加建筑垃圾水运码头建设的工作方案。有关区要对缺乏消纳空间或码头通道的区提供支持。

  (三)强化资源化处理。绿化市容部门要推动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要做好拆房垃圾的现场分拣管理,配合绿化市容部门提升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要会同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办法和强制使用标准,加强建筑垃圾再生骨(粉)料和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质量把关;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推进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强制应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公布建筑垃圾再生骨(粉)料和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生产、供应厂家目录。

  二、构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的管理体系

  (一)加强备案申报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工程所在区的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并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区绿化市容部门要通过计划产生量(即土方开挖任务量)、累计申报量、工地回填量、运输合同量和消纳处置量等的比对核验,核查建筑垃圾已申报项目的全量委托和排放去向情况,加大对属地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的批后监管力度。绿化市容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

 (二)加强源头工地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推进在有建筑垃圾进出的点状工地车辆出入口、线性工程车辆主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等设备;视频监控信息接入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信息管理平台后传输至市城运中心视频底座,供相关部门按需调用;车辆车牌识别信息、高位抓拍全景图片接入市建筑垃圾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研判分析后推送至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市级信息管理平台、城管执法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市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建设主管部门等要通过视频数据和车牌识别信息加强源头工地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及时对系统报警的异常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抄告绿化市容部门;绿化市容部门要对系统报警的调查处理情况定期开展跟踪监督,并配合做好执法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现场审核时,应当查验建筑垃圾处置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宣贯告知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等违法情形的,要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绿化市容部门,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和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区域;未密闭盖平的车辆和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区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责任,加强网格化巡查和执法频次,及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非居沿街商铺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将装修垃圾交由清运作业企业清运;绿化市容部门要完善清运模式,提升装修垃圾清运效率。

  (三)加强运输处置市场监管。绿化市容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格把关;建立运输单位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单位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查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

 (四)加强运输车船监管。绿化市容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核发,督促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加强车船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车辆车载定位系统升级和车载计重装置普及安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船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吊销其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

  (五)加强消纳场所监管。市绿化市容局要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加快制订规范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政策措施。市绿化市容局要全面推进土方消纳场所消纳接收凭证管理,绿化市容部门要对在消纳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设备、在大中型消纳场所安装称重系统等电子信息装置加强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开展日常管理,督促消纳场所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巡查,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三、构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的执法打击体系

  (一)严查非法排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工地检查,查验建筑垃圾处置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格查处,并做到“一案三查”(查源头工地、查运输主体、查消纳场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打“黑车”运营。公安部门要会同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开展打击“黑车”运营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重点聚焦夜间等敏感时段、国省干道等关键路段、施工工地和运输码头等重点区域以及非法运输的高发车种,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黑车”运输行为进行查处,并进一步查清消纳去向,追查处理委托“黑车”运输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交通部门负责对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违法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清“黑车”运行轨迹,并对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严处非法消纳。城管执法、规划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建筑垃圾非法堆存情况的排查,严打“黑卸点”,发现问题的要追溯运输单位或个人和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非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四)严管跨省倾倒。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非法跨省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源头工地、运输单位进行查处,对涉及非法跨省外运并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的工地,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公安、交通、海事部门要结合超限超载整治,将疑似车船拦截在本市境内,并交由有关部门严格查处。

  四、构建数字赋能监管体系

  (一)推进数据平台建设。市绿化市容局要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的数据需求及共享交换规则,市数据局要会同市绿化市容局推进整合建筑垃圾管理的数据资源,加强部门间平台数据互通。市绿化市容局要进一步完善市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加快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工地报批、备案数据的对接。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快推动建设市固废数字化监管平台,重点强化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反馈、通报、处置闭环。

  (二)推动数据共享研判。绿化市容部门要及时将消纳场所备案、工地处置申报、运输车船信息等数据接入市建筑垃圾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通过比对数据形成自动预警信息,供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甄别研判;交通部门要对疑似外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信息进行研判,及时通报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建筑垃圾违法查处的信息对接市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认识,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立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情况评估,推动提升执法效能。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要出台没收违法所得执法细则。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行业网站等,不定期通报工地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典型案例,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普及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理念。

 (四)加强执纪问责。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履行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监督责任,对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中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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