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不可越,城管执法动真格!
发布日期:2025-02-19 字号: [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1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相关燃气执法权正式划转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高度重视本次燃气执法事项的划转工作,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熟悉燃气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加强燃气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介绍

  2025年1月8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建管委案件移送函,反映本市某燃气公司及其第三方作业单位操作人员在智能燃气表更换中存在施工流程不规范等情况,造成室内燃气泄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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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调查

  接到案件移送函后,执法人员首先约谈了投诉人王女士,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询问,以便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地了解。随后,执法人员向燃气公司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和调查确认:燃气公司调表人员王某(所持燃气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上岗证已过期),在未联系用户且用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在小区公共走廊内擅自调换旧表,还将原先关闭的燃气出口阀打开,导致燃气泄漏,经测量泄漏量达10多立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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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事件反映出该公司在批量调表操作中缺乏公共廊道内调表操作规程,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适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法定条件,即须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缺失,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燃气经营者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丧失一个经营条件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燃气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案件启示

  1、加强监管考核。燃气经营企业应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完善企业安全监管制度,同时加强对分包及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2、强化人员管理。燃气作业及施工单位应健全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提升燃气施工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面对新的、突发的行业场景,应建立具体明确的操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燃气安全施工操作的规范、有序和可追溯。

来源:城管总队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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