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本市城管执法部门聚焦电动自行车安全领域,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就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邹某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案
2025年1月14日,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城管中队巡查至长阳路1189号时,发现该处室内放置有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查,邹某在该处停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该行为属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2025年1月27日,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邹某改正,对其罚款200元。
案例二:刘某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案
2025年6月19日,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城管中队巡查发现温宿路某号沿街商铺门口有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情况。经查,刘某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行为属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2025年6月19日,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刘某改正,对其罚款50元。
案例三:王某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案
2025年5月27日,青浦区赵巷镇城管中队接市民投诉反映赵重公路143号某幢某室内存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情况。经查,王某在该户客厅位置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为其充电,该行为属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2025年5月30日,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王某改正,对其罚款300元。
案例四:顾某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案
2025年4月14日,崇明区城管执法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鼓浪屿路1000弄某号某室存在放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情况。经查,顾某多次在该处室内违规放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该行为属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2025年4月15日,崇明区城管执法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顾某改正,对其罚款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