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8-12 字号: [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14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6年7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6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下列修改:

  一、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修改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

  二、将《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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