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是保障建筑安全的核心关键,拆除、开挖、改动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极易破坏建筑结构稳定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持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持罚改结合、惩防并举,推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为持续强化普法宣传、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觉守法,现将2026年上半年5起严重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5年底,当事人黎某某在对其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某弄某号的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拆除了原始钢结构插层及钢柱、钢牛腿,利用螺纹钢筋与房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柱连接,再通过水泥浇筑形成新的插层。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行为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豫园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黎某某责令恢复原状、罚款九万元。
2026年4月,当事人按要求整改,经专业机构检测,整改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案例二
2026年1月,当事人上海某某公司在对闵行区金丰路某号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拆除了该房屋多处墙体。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行为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上海某某公司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八万元。
2026年4月,当事人按要求整改,经专业机构检测,整改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案例三
2026年1月,当事人郭某某在对其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恒业路某弄某号的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拆除了房间主卧与阳台之间的门联窗下墙。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行为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郭某某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八万元。
2026年7月,当事人按要求整改,经专业机构检测,整改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案例四
2026年1月,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奉贤区奉浦街道环城东路某弄商铺装修过程中拆改墙体,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行为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八万元。
2026年3月,当事人按要求整改,经专业机构检测,整改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案例五
2025年12月,梁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南路某弄某号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原楼梯位置改至东面靠墙位置,并拆除东面楼板,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行为损坏了房屋承重结构,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梁某某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八万元整。
2026年6月,当事人按要求整改,经专业机构检测,整改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相关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和《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注记。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期间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整改完成证明文件。
3.信用惩戒。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九条、《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案件信息将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城管执法部门提示:广大市民、商户、装修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房屋装修法律法规,不得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