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案件通报(二)
发布日期:2026-10-27 字号: [ 大   中   小 ]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全市城管执法部门持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件。为强化普法宣传、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巩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成效,现将其中3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六

  2026年4月28日,城管执法人员在虹口区广粤路某商场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发现该处商场垃圾厢房存在干湿垃圾混投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商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经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垃圾收集容器内仍存在干湿垃圾混合的情况。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2026年5月6日,城管执法人员对奉贤区某项目地块工人生活区食堂开展垃圾分类检查,现场发现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等干垃圾与湿垃圾混投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责令当事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对其罚款人民币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2026年6月30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宝山区铁山路某食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现场发现干垃圾桶里存在菜叶、饭盒、一次性筷子等生活垃圾混投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责令当事人合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部门提示:垃圾分类是每位市民和相关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坚持教育劝导优先,对拒不改正、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期待大家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携手打造整洁有序、绿色文明的美丽家园。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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