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干部联系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1-00007 | 印发日期 | 2021-01-06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
干部联系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党委: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干部联系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月6日
(共印 份)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机关干部联系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服务改革、推动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主要指机关干部与企业正常联系、交往,为企业提供与城管执法工作有关的指导、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机关干部应当根据组织安排、工作需要或企业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联系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局机关全体干部。
第一章 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机关干部根据组织安排联系企业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不再另行报备。应企业邀请开展联系服务工作的,由邀请单位发邀请函,局办公室收文登记后转组织人事处办理。
第六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企业需求、业务相关、岗位职责等情况,商相关处(室)提出人员建议,按规定报领导审批。
第七条 局副职领导联系服务企业报主要领导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报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机关干部应企业邀请开展联系服务工作前,审批领导应当对其提出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服务企业结束后,应当通过书面签报、当面汇报等形式,向审批领导反馈联系服务情况。
第二章 联系范畴
第九条 机关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时,一般从事以下工作:
1.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听取与城管执法工作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向企业宣传、告知、解读与城管执法工作有关政策、法规或制度规定。
3.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指导、监督企业开展合法、规范经营。
4.查办涉企案件。
5.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及其精神的联系服务企业活动。
第十条 机关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时,不得发生以下情形:
1.不得以提供咨询服务为名,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3.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监督、检查、执法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4.严禁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5.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及其精神的联系服务企业活动。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擅自接受企业邀请参加相关活动,或假借单位名义赴企业开展走访调研等联系企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严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海实施办法,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三条 联系服务企业单次一般不超过半天。市域内伙食、交通补助,严格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企业赠予的各类活动纪念品和现金、购物卡、礼券、有价证券等礼品,原则上应当场拒收,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当场拒收的,应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送礼人或到机关纪检部门登记上交;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十五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机关干部在联系服务企业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清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党纪国法执行,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