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构 | 沪城管规〔2021〕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1-00238 | 印发日期 | 2021-10-28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九)(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地区执法支队、自贸区综合执法大队、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21 年 10月28 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印发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
(试行)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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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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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重量1吨以下的;2、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长度15米以下的;3、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任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重量15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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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重量1吨以上10吨以下的;2、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长度15米以上100米以下的;3、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面积25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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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重量15吨以上45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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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重量10吨以上的;2、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长度100米以上的;3、散落工业固体废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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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45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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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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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拖延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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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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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并且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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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重量5公斤以下的;2、个人焚烧生活垃圾痕迹1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盛装焚烧垃圾的容器10升以下且只焚烧一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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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重量5公斤以上的;2、个人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1平方米以上,或者盛装焚烧垃圾的容器10升以上的,或者焚烧两次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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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重量60公斤以下的;2、单位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5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盛装焚烧垃圾的容器60升以下且只焚烧一次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违法行为被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二万元,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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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重量60公斤以上的;2、单位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5平方米以上,或者盛装焚烧垃圾的容器60升以上的,或者焚烧两次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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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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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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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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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涉及的建筑垃圾重量50000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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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涉及的建筑垃圾重量50000吨以上200000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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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涉及的建筑垃圾200000吨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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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的重量15吨以下的,或者体积3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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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的重量15吨以上50吨以下,或者体积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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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的重量50吨以上,或者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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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15吨以下的;2、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3、体积3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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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15吨以上45吨以下的;2、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3、体积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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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45吨以上的;2、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3、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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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20吨以下的;2、体积3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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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2、体积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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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100吨以上的;2、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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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总量不超过0.1吨且违法时间不超过五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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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厨余垃圾总量0.1吨以上0.5吨以下的;2、违法时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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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厨余垃圾总量0.5吨以上的;2、违法时间十天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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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总量不超过0.1吨且违法时间不超过五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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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厨余垃圾总量0.1吨以上的;2、违法时间超过五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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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重量0.1吨以下且违法时间不超过五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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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0.1吨以上0.5吨以下的;2、违法时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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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0.5吨以上的;2、违法时间十天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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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重量5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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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重量5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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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重量10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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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重量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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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0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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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时间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的;2、投放生活垃圾重量0.5吨以上0.8吨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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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时间三十天以上六十天以下的;2、投放生活垃圾重量0.8吨以上1吨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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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时间六十天以上的;2、投放生活垃圾重量1吨以上的 |
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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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重量0.1吨以下且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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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是密封保存状态,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0.1吨以上0.2吨以下;2、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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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是密封保存状态,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量0.2吨以上的;2、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四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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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已破除密封保存状态,暴露于外部空气造成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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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对违法情节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节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