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树木是现代人宜居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市民朋友们在对树木“动手”之前请务必三思,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近日,莘庄工业区城管执法中队接12345投诉平台反映闵行区中春路某别墅小区庭院内存在砍伐树木的情况。
现场调查取证约谈当事人
依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检查,对砍伐树木进行现场清点并测量其地径尺寸,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固定违法事实。

随后约谈房屋权利人,以及走访居委、物业取得相关证据,得知该处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是房屋权利人周某,且其承认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协同管理单位认定事实

由于树木已被砍伐,执法人员无法测量到胸径尺寸只能测量到地径尺寸,故发函至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经过执法队员与管理人员比对小区内周边同树种、同树龄的尺寸,再经过分析、研讨,最终确定被砍伐树木的品种及胸径尺寸。

处罚教育并行当事人认罚
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家庭院的树木可以随意砍伐,在执法队员普法教育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最终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并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序号41的规定: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处绿化补偿标准的5至7倍,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随后将汇总材料及意见,提请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最终一致同意按照拟定金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真正做到了处罚主体明确,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裁量合理。中队后续依托城管工作站结合“一网统管”平台,全面严控小区毁绿占绿的行为,提升投诉反应处置速度,形成维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的强大合力。
【晨风•普法小贴士】
自家庭院树木
万万不可肆意妄为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