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既是商家的名片,也是城市风貌的展现,还关乎市民出行安全。为排除相关安全风险,静安区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持续开展户外设施排查整治行动。
近日,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主要道路、商业街区开展多轮巡查,排查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户外设施是否残缺破损,是否存在安装紧固件断裂、附着部件脱落、整体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问题后,立即约谈相关负责人,推动及时整改。目前,共消除了4处户外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排查整治行动有一项重点内容是合规性检查,以期加强源头治理。执法人员发现,有的商家正增设招牌、灯箱等户外设施而未按规定备案,要求相关责任人暂停施工引导其对照技术规范要求调整制造、设置方案,并尽快到相关部门备案。
为确保行动取得长效,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全员参与,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掌握户外设施设置动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检查户外设施是否合规、是否安全、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并依法推动当事人整改;坚持综合治理,从“安全”“美观”“规范”等方面,对商户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引导商户既要服务自身经营发展,也要注意合规有序要求,合力共建宜商宜居、安全有序的城区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对违反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