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法律知识小讲堂(十二)
城管扣押的物品解除扣押后,物品如何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
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城管执法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法及时联系的情形,对此,发布认领公告是尽快寻找到当事人的可行方法。认领公告可以发布在政府网站和公告栏中。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城管执法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认领财物的通知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其财物,则会导致大量的财物积压在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了妥善保存这些物品,不得不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指派专门的保管人员,造成大量的财物保管成本,而相关保管成本则全部由公共财政支出来承担。因此,针对这类逾期不领取的物品,授权城管执法部门在履行一定的公告程序后予以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如何处理?
弃留现场的物品,是指一些占道无证设摊经营的当事人面对城管执法时,为逃避处罚而快速离开现场,那些被当事人直接丢弃、抛弃在现场的经营物品和工具。为了保护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整洁,城管执法人员只能将这类物品先予带离现场。由于物品人身份不明,难以寻找,给物品返还当事人带来很大困难,而城管执法部门长期对物品进行保管,也导致执法成本的不断提高。
为此,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依照扣押物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