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松江的李先生反映,因砍伐了自己多年前种在院子外的香樟树,被城管执法部门罚款十余万元。事情经过如下:
去年1月,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接举报,松江某小区有人砍伐树木,经调查取证,以及管理部门对树木种类和价值认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李先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罚款数额较大,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李先生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李先生表示需要听证。同年3月,城管执法部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最终,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罚款十余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知识TIPS
1、问: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答: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2、问:什么是陈述、申辩权?
答: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
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这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之中所享有的一项权
利。为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
加重处罚。
3、问: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听证?
答: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当事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
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
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
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
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
证的费用。
当城管执法部门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时,行政
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