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夏季是洪汛的多发季节,上海的汛期一般在6月至9月,进入汛期意味着天气多变,极端灾害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法制小讲堂,来学习水务管理方面涉及防汛安全管理的法规《上海市防汛条例》中的相关知识,共同关注防汛安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提升防灾减灾意识。
危害防汛墙安全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违反上述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图:苏州河、黄浦江沿线防汛墙
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违反上述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