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违建?一视同仁!
发布日期:2025-06-18 字号: [     ]

案情简介

  宝山区友谊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海江路巡查时,发现某基督堂正在装修施工。经现场勘查,执法人员发现部分建筑结构异常,初步判定涉嫌违法搭建。

  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测量、查阅规划资料、比照基督堂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图纸与实地建筑结构,确认该建筑存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违法扩建事实。基督堂负责人解释称扩建系为满足宗教活动需求,未能及时履行法定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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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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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人员考虑到该宗教场所主体的特殊性,立即将查处经过上报街道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统战部、街道宗教管理办等部门,会同基督堂负责人以及施工方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就安全隐患、建设规范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明确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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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基于违法事实,友谊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敦促其自行整改。最终,在多部门协作下,违法建筑物被顺利拆除,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次行动有效维护了城市建设秩序,展现了多部门协同高效治理成效。

案例启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建设活动,须在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核及批准后,方可建设,不能以“不知法”或“初衷良好”为由规避法律责任。宗教场所等特殊主体更应主动对接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手续。这既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整改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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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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