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户外广告、招牌要如何设置?杨浦城管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打造文明城市新“名片”
发布日期:2023-07-10


户外设施是展示城市形象的宣传名片,彰显着城市的品位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但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需要,违规设置一些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这些户外设施不仅影响市容面貌,损害城市文明形象,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杨浦城管提醒广大市民和单位


下面这些户外设施可不能随意设置哦!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两类户外设施应该如何规范设置。


一、户外广告设施


▼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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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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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户外广告设施?


答: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会怎么样?


答: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对违反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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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式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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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式招牌


问:哪些属于户外招牌?


答:依据《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招牌会怎么样?


答: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杨浦城管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为抓手,结合市区两级督办,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开展专项执法整治,有序推进户外设施规范提质,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整治行动以来,全区城管执法系统共整改或拆除违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48块,其中户外招牌15块,走字屏32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1块。同时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执法检查、“点对点”送法上门的方式,“以点带面”加强法律宣传,进一步提高商户规范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意识。


下一步,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将持续加强户外设施的常态化监管力度,通过普法宣传与违规治理“双管齐下”,进一步规范市容市貌,不断提升城市颜值,助力杨浦创全工作提质增效。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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