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21 年 3 月,市房管局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由信访件发现 的、疑似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上存在“代签名”行为的违法线索, 黄浦区城管执法局接到市局转送的材料后,以被投诉人涉嫌“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为由进行立案调 查。经查,涉案基地为 2017 年 10 月启动的黄浦区某号房屋征收 项目(以下简称“黄浦某号项目”),上海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估价公司”)为该地块房屋征收估价机构。估 价公司承接项目后,确定由公司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范某华、杜 某威等三人担任该项目评估小组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评估工作。 黄浦区城管局对该征收基地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查实该征收基地居民评估分户报告估价作业期系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单位评估分户报告估价作业期系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市房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材 料中,涉嫌“代签名”违法行为的 2 份分户报告为单位评估分户 报告,房屋产权人为某街道办事处,两份报告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送达至房屋产权人,未对评估分户报告提出异议。经与黄浦区房管局核实,黄浦某号项目现已征收完毕,所有居民、企业已经 完成搬迁,无后续纠纷问题。 2021 年 5 月 11 日,估价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接受办案人员 询问调查,承认公司已在 2020 年 3 月底接到过黄浦区房管局关 于配合该地块信访件调查的通知,当时即有居民反映该公司评估 师范某华、杜某威在黄浦某号项目中出具的《上海市城市企事业 单位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上存在“代签名”的行为。经公 司内部调查,范某华、杜某威 2 名估价师曾因出差在外委托过公 司其他人员在该地块的单位评估分户报告上代为签名,涉及“代 签名”的分户报告签发时间约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6 月 9 日, 涉案估价师范某华、杜某威接受询问调查时亦承认,存在因出差 委托同事在报告上代签名的行为,并称根据公司工作流程,分户 报告于估价师签名前已经过公司内部价格确认与程序审核,签名 之后无需再次审核直接存档,因此未就“代签名”情况与公司进 行过沟通报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范某华、杜某威未履行房地产 估价师义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信访答复材料,黄浦区城管执 法局认定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现时间为 2020 年 3 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1 年 7 月,黄浦区城管执法 局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18〕 3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案做撤案处理,并责令估价公司 23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公司内部整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办案要点
本案是房管执法事项划转城管执法后房地产估价领域的第 一案,对本系统办理估价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按照本系统分层 分级执法事项划分情况,估价类执法案件由区城管执法局办理。 本案涉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是目前执法中较易遇到的案由。城管执法部门在同类案件办理过 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厘清诉求内容,明确执法事项。
信访投诉的诉求往往 混杂多个问题,办案单位应对此进行甄别,区分执法与管理的界 限,对于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内容,依法展开调查;对属于管 理部门职权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管理部门。例如,投诉人对于评 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异议,不属于城管部门的执法事项。 办案单位在处理估价类投诉时应重点关注以下违法行为:擅自 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 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或者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估价报告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 报告存在未经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未加盖估价机构 公章、以印章代替签字等违反规定的;④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 50291-2015),典型违规行为有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整4 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房地 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履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记录 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等;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 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 不正当手段招揽估价业务的;未能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泄露个人隐私的;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 估价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把握争议实质,善用鉴定结论。
估价类案件的信访投 诉人,往往由于对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不满,以估价机构或估价师 在估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城管部门或者房管部门反映, 要求推翻原估价报告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 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提 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如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建的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 鉴定结果既是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必备的申请依据, 也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评估报告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对 城管执法部门而言,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是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造成评估价格与房地 产市场价格不一致(偏高或者偏低)等问题,应以专家委员会鉴 定结果为准。如鉴定结果确认报告合法有效,但经调查确定估价 机构或估价师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办案5 部门仍应对估价机构或估价师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此外, 还可通过制发《城管执法建议书》的形式,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 门、估价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遵守估价从业规范和要求。
(3)掌握管理信息,细致调查取证。
办案部门在调查取证 阶段,应重点掌握涉案估价机构、估价师的基本信息,查证违法 行为是否存在,确认是否由该机构或人员实施,采集与实施违法 行为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关键信息。调查手段包括发送执 法协助函、对涉案机构负责人和涉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询 问笔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等。 区房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熟悉本区域征收地块的全面情况并存有完整工 作资料。办案单位通过加强与区房管局的沟通联系,可以便捷地 掌握涉案征收基地、估价机构、信访人、估价报告出具后的复核 鉴定结果等背景信息,加快调查进度。如案件系房管部门移送的, 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抄告区房管局。
执法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 务。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7 估价报告”7.0.17-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按表 7. 0.17-4 写明所有参加估 价的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并应由本人签名及注明签名日期, 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 注:本案中涉案公司、人员、地块等具体信息均隐去或采用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