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案
发布日期:2021-03-10

一、违法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二、法律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 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 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 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 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 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 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办案经过 

2018 年 5 月 7 日 21 时 45 分,高行城管中队执法人员接市 民投诉后前往位于兰谷路东高路口东北角 S 工地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S 工地内灯火通明,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为 A 公 司。现场,一辆砼泵车正在向工地建筑的楼层结构进行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作业响声明显。现场施工方 A 公司在该工地的负责 人徐某某承认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行为,且尚未办理过《建筑工 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城管队员当场对徐某某予以宣传教育,未 经夜间施工许可,施工作业必须在 22:00 时前停止。徐某某虚心 接受了城管队员的劝导并于 22:00 时前停止了施工作业,同时写 下了承诺书,保证今后在没有办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 的前提下不开展夜间施工,若遇突发情况需要夜间施工的及时跟 属地居委和城管中队联系,做好周边居民的提前告知和安抚工 作。2018 年 5 月 10 日 23 时 03 分,高行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巡查 至兰谷路东高路口时,再次查见 S 工地灯火通明,正在进行施工 作业。经现场检查,该工地的负责人徐某某承认了夜间建筑施工 作业行为,且依旧未办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执法执 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摄像取证,随后开具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同时开具《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高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中队队部接受进一步调查。上述法律文书经徐某某阅后签字认 可。执法人员现场督促整改,直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23 时 35 分, S 工地内未经批准进行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已停止,整改 符合要求。 2018 年 5 月 18 日 9 时 13 分,当事人 A 公司委托 S 工地负 责人徐某某前来高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在调查中,徐某某承认 A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 22:00 时后在 S 工地内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事实。执 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徐某某阅后签字认可。 2018 年 5 月 28 日,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 版)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高行中队对当事人 A 公司未经批准从 事夜间施工作业的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决定。


四、案件分析 

(一)规范执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未经批准从事夜间施工作业的执法对象一般是总承包单位。 申请夜间施工的许可必须提交建设工程许可证,两者的名字必须 一致,只有总承包单位才能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故而一般情况 下,总承包单位是违法主体。实践中,一般首先将施工铭牌所公 示的建筑施工单位列为调查对象,再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 录等方式确认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认定正确

第一,违法行为表现须为建筑施工,且不存在因抢险、抢修 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明 确了可以经申请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形,即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 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 物拆除。本案中工程施工铭牌上注明是建筑施工工地,且现场检 查该工地施工的内容是混凝土浇筑,属于建筑施工,且并没有需 要抢修、抢险的事由。 第二,违法时间段须为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执 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全程录音录像取证,并通过现场检查笔录、 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锁定违法时间是在晚二十二点后。

3、自由裁量适用适当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 版)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对本案的当事人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 事人 A 公司的行为对夜间居民休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被多次 被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但其认识态度和接受处罚的意 愿较好,事后积极配合整改,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当事人 A 公 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目的。 


(二)严肃督促整改,力求及时消除夜间施工负面影响

第一,积极作为,正确应对舆情。“一针不补,十针难缝。” 这句俗话说的是一开始忽视的问题,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夜 间施工多是群众关注度高、易反复投诉的问题。城管中队自接到 第一个投诉起便积极作为,加强巡查力度;发现涉嫌有违法行为, 及时立案,抓紧时间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不断与诉求人沟通,获 得诉求人的认可。正因如此,在接受新民晚报和海波热线的采访时,城管队员方能“主动地说、及时地说、智慧地说”,让媒体 了解执法人员在处置该问题时的坚定态度和科学举措,让诉求人 感受到了切身利益被维护,从而掌握事态的主动权,塑造良好的 社会形象,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有效突破,落实整改措施。建筑施工方经常以工期紧、 任务重、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困难等多重原因为借口,短时间内 多次发生未经批准进行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在本案 中,城管中队一方面将该工地未经批准进行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的情况告知了工地管理部门,希望管理部门能对工地混凝土连续 浇筑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缩短浇筑混凝土所需要的时间,避 免发生因混凝土浇筑作业不能按时完成而导致的夜间施工;另一 方面,派队员在夜间施工时间段对该工地进行固守,打消施工方 违法的侥幸心理。


(三)认真加强管理,形成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良好氛围 

通过此次对 S 工地夜间施工的一系列行动,执法人员积累了 很多有益经验,也引发了诸多反思,在有效管理辖区内建筑施工 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确定主体,提前介入。建立管理、执法、建设方、施工 方等主体的多方联动机制,统一约谈走访,详细告知应承担的责 任和文明施工的具体内容,要求科学安排施工进度。 二是加强宣传,广借民力。邀请居委会、居民代表及施工负 责人进行座谈,听取建议、达成共识,进一步向施工企业明确无夜间施工许可证下严禁夜间施工等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噪音 扰民现象。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宣传平台,着力提高广大市民群 众的环境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三是分类归档,分级管理。根据举报投诉、巡查、立案进行 分类归档,将违规现象频繁、扰民情况严重、群众多次举报反映 的施工单位列入重点监控整改企业单位名单,从而增加巡视检查 频次,加大管理力度,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四是增配力量,及时处置。加强夜间执法检查,确保及时处 理举报案件,督促夜间施工的有效整改,对多次违规夜间施工及 拒不停工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建设施工单位企业视情节从重处 罚。五是加强学习,拓展认识。通过与管理单位的沟通以及相关 规范的学习,结合案例交流,针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 理由、小伎俩要有明确、充分的认识,识破其违规的伎俩、本质, 有效加大管理、执法力度。同时,向管理部门反馈相关工地夜间 施工情况,对管理方完善夜间施工审批提出建议和意见。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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