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案
发布日期:2021-12-14

一、违法事项名称

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第三十三 条第四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 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案经过 2016 年 10 月 9 日 9 时 40 分,嘉定区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 在日常巡察中,发现某区某新城 16 单元地块正在施工。经查看 施工铭牌得知,工地名称是:某新城 16 单元 24-03、25-04 地块 某五期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是: 上海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法队员出示《上海市行政 执法证》后,由工地现场负责人马某陪同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在工地西侧 沿河围栏外的河岸边有两处以小木方为主的建筑材料堆放,经测 量,两处堆放体积分别为长 20 米、宽 4 米、高 2.2 米和长 30 米、宽 4 米、高 2.2 米。 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拍照取证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接着,通过询问调查得知:在围栏外的河岸边堆放小木方等建筑 材料是上海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所为。随后, 执法队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上海某建设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限期整改,清除工地围栏外堆放的建筑材料, 并送达《谈话通知书》。 2016 年 10 月 19 日,办案人员约谈了上海某建设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对公司承建某新城 16 单 元 24-03、25-04 地块某五期工程施工中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 堆放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事人上海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整改情况,最终办案人员依据《上 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 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 处罚决定书》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向当事人发出并当场送达, 当事人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四、案件分析 随着本市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逐步深入,建筑施工单位在履 行社会责任方面也日益表现得更加积极和有作为,各施工工地严 格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积极提升社会责任企业的品牌形象,积极营造工地周边和谐社会环境的典范。但个别施工工地还存在着现 场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等现象,因此,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查 处违法行为,能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现场管理 措施,为加强本市文明施工监管、文明城区建设提供动力支撑。 

查处“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等相关案件, 可引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 节。

(一)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也就是谁违法了?我们该处 罚谁?本案通过查看施工铭牌得知,该工地名称是:某新城 16 单元 24-03、25-04 地块某五期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海某置业 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是:上海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 据调查,铭牌上的总包单位也就是施工单位。相关情况在调查取 证阶段的两份《询问笔录》中进行了记录。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第三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 落粉尘。因此,本案中违法主体是:上海某建设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

(二)何时,即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 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 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该违法行为便过了行政处罚追 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追诉期限,从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包括违法行为完成或者 停止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算。在本案中,现场巡查发现的时间是:2016 年 10 月 9 日。从 施工铭牌中得知,该工程开工日期是:2016 年 3 月 22 日,竣工 日期是:2018 年 3 月 31 日,因此,既未产生追诉时效,也未超 过行政处罚有效时效。 

(三)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适用法律问题。因此, 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城市化地区或非城市化地区是实施行 政处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本市公开的《某新城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的规 划范围,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新城区域内。同时,该新 城又属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的第二 条和第六十二条所定义的城市化区域,因此,可以适用《上海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进行查处。 

(四)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解决的是违法人行为的 定性问题,是认定当事人违反哪种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何条何款 的最主要的事实依据。本案中,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西侧沿河围 栏外的河岸边擅自堆放两处建筑材料,认定违反《上海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 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何情节,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相关情况, 应尽量详细、准确。而这里涉及到对违法行为人的自由裁量幅度 问题。情节的轻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轻重 问题。所以在本案中,执法队员对当事方在围栏外擅自堆放建筑 材料的体积进行丈量,对后续的处罚轻重起到关键作用。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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